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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
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、會長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每屆任期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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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必須舉行一次會員大會,由會長負責召集。如有重大事宜,而理監事會又認為有需要時,得召開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職權為:
①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、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;
② 决定會務方針、選舉和各項重大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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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
會長會由會長壹人、副會長兩人或以上組成(取單數)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會長會互選正、副會長。正、副會長須為高級會員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指導會務工作。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。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;副會長則連選得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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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
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。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五人或以上組成(取單數),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若干人,理事長須為高級會員。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,其餘成員連選得連任。理事會職權為: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;(二)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;(三)得聘請顧問、名譽顧問、名譽會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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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
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或以上組成(取單數),為監察會務及財務狀況之機構。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、副監事長若干人,監事長須為高級會員。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,其餘成員則連選得連任